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组织应当加强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设,推动本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