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