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