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流域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包括本省区域内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的干流和支流所流经的区域,以及被确定为属于本流域的闭流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