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作出限期治理决定。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决定完成治理任务,并及时报请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