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