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架设电线电缆、照明设施,围圈、攀折树木,擅自采摘花果;(二)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营火、烧烤,挖坑掘窑,种植农作物;(三)填封树穴,剥损树皮,破坏树木支架、护栏、根系,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四)焚烧绿地、树木;(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