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移植;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城市规划需要的;

(二)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砍伐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缴纳树木补偿费。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