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绿地和珍贵树木实行智能化档案管理。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做好绿地、树木的养护工作。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开展消杀、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