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本市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的公益性研究。本市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组建产学研联合体,选育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优良品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