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