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进行整体性保护。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