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公民、非文物单位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代表性纪念建筑的,使用权人应当与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复,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