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