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历史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一)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二)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三)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历史建筑的分类标准和分类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