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主要街道、广场、桥梁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容器等的清扫保洁工作。 居民区、街巷、开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分片负责清扫保洁。 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由各自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集贸市场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住户应执行门前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积极参加消灭蚊蝇孳生地等环境卫生活动。并对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卖等行为进行批评监督。 在城市建成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城市建成区的海域(包括滩涂)、江河、湖泊、排洪沟等水体的保洁,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禁止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