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