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吴忠市环境卫生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环境卫生日集中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鼓励、支持公民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