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