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设置,标注简明易懂的分类标识和说明。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激励、引导公民按照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擅自焚烧、倾倒、填埋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