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