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志标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安全。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志标牌等设施的内容应当合法,文明健康,规格、图案、标示、文字符合规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