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保持城市道路、人行通道、路牙、井盖等设施完好、整洁;适时疏通、清理下水道、排水口,防止恶臭排放、污水溢流。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