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七条有效重点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