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减少排放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