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场所、区域。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