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泄露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国内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电子数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国际快递、港澳台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