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邮政企业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二)盗窃、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四)搭售邮品或者限制用户使用、选择邮政服务项目;(五)擅自改变由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收费项目;(六)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