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