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矿山开采产生的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硬化。

在采石、采砂和其他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关闭矿山前,采矿权人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原有地貌,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