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价格、人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