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