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设置和命名。

公共汽车客运站点设置,应当综合考虑道路条件、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等因素。同一线路站点的间距,一般在五百米至一千米;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不超过一百米;城市郊区、乡镇、村屯公共汽车站点,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设置。

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命名应当遵循同站同名原则,一般以道路街道、传统地名、标志性建筑、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