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

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

人员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

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