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