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