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