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顶管;(三)爆破作业;(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五)排放腐蚀性液体;(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