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二)擅自挖坑、掘土、打桩、顶管;

(三)爆破作业;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腐蚀性液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