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居民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室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热用户负责。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