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条有效热经营企业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热用户。其工作人员应当着装统一、标志统一,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且按照约定时间上门。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