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有效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改造移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