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疾病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安宁疗护等服务。
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许可;在内部设置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优先审核审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