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提高其养老服务能力。

支持建设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利用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