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简化有关申请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消防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符合消防、食品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