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土壤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