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的;(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工作的;(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