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和管理。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