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和管理。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