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防止废弃电子产品污染土壤。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再生利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用的技术、工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