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