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第125条有效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2年3月26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