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九条有效法院收到申请人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答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